(2017)鲁0784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韩增波、牛钦鹏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韩增波,牛钦鹏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29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倩,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增波,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杰,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钦鹏,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诉被告韩增波、牛钦鹏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1元,保全费190元,共计29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嫦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