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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欧阳八成与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八成,欧阳元圣,谢新亮,石门環(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八成,男。被执行人:欧阳元圣,男。被执行人:谢新亮,男。被执行人:石门環(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观山居委会澧阳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过安衡,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欧阳八成与欧阳元圣、谢新亮、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湘102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均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阳八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2872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