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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洪凯与苏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凯,苏小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004号原告:王洪凯,男,生于1973年5月7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苏小峰,男,生于1962年3月20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凯诉被告苏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洪凯逾期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艳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