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洪凯与苏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凯,苏小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004号原告:王洪凯,男,生于1973年5月7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苏小峰,男,生于1962年3月20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凯诉被告苏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洪凯逾期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艳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