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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百信铜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添铜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百信铜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金添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046号原告:浙江百信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马仁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1671503P。法定代表人:陈央飞。委托代理人:陈文林,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州市金添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雅源南路58号4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784315720。法定代表人:黄梦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百信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添铜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百信铜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广州市金添铜材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百信铜业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信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浙江百信铜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