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燕晓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晓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1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晓楠,男,1990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孟州市,住河南省洛阳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溪检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燕晓楠明知孙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给自己的一台中兴C300OLT设备系盗窃得来的赃物,仍以1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将该设备拆分后卖给他人,销赃后实际获利3000元。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中兴C300OLT设备价值20735元。燕晓楠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孙某某已将上述中兴C300OLT设备所值价款退缴至公安机关;燕晓楠也已向本院退缴犯罪所得赃款3000元。被告人燕晓楠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燕晓楠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燕晓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对被告人燕晓楠退缴至本院的犯罪所得赃款3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福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