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史某、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12号申请执行人:史某,女,198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于某,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某的个人账户,将于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未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7月26日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9日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案件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