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满亚军与周林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亚军,周林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923号原告:满亚军,男,汉族。被告:周林红,男,汉族。原告满亚军与被告周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满亚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满亚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送达邮寄费25元,合计81.5元,由满亚军负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