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3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文启兴、谢德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文启兴,谢德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筠连县。委托代理人:邓先均,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文启兴,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谢德聪,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文启兴、谢德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谢德聪现在本院多个执行案件中均为被执行人,涉及案款750余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谢德聪在筠连县巡司镇巡司村七组有房屋三处(产权证号:2013××××5号、2012××××0号、2005××××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对上述三处房产予以拍卖,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的委托代理人邓先均自愿同意被执行人文启兴在将上述三处房屋拍、变卖后,用所得款项偿还本案争议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茂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