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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乔玲华与覃正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玲华,覃正华,覃正军,陈彩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乔玲华,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覃正华,男,1978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覃正军,男,1974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陈彩浓,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玲华与被执行人覃正华、覃正军军、陈彩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覃正华、覃正军军、陈彩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乔玲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乔玲华要求被执行人覃正华、覃正军军、陈彩浓偿还债务34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执行到位1万元,还下欠248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杜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