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运江与李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660号申请保全人:李运江,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金女,女,1959年10月14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李运江与被申请保全人李金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吉2401执保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李金女名下在农村商业银行内的存款3.1万元,冻结了申请保全人李运江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手续。2017年8月8日申请保全人李运江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11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李运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保全人李金女名下在农村商业银行内的存款3.1万元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保全人李运江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