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潘德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德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411号罪犯潘德森,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宁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德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潘德森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桂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5日入监狱服刑。2015年1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35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潘德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潘德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潘德森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德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70.1分,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记录、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德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德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4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英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