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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湖县金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湖县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湖县金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金湖县金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舜时。委托代理人:王郁文、吕明慧。被执行人:金湖县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云。委托代理人:孙国春。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湖县金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湖县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