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8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陆丽华与王荣耀、王燕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丽华,王荣耀,王燕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8543号原告:陆丽华,女,1961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卫,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耀,男,1951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燕,女,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丽华与被告王荣耀、王燕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陆丽华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丽华撤诉。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