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行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召坤、王召峰、王献廷、王现法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召坤,王献廷,王现法,王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36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召坤,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献廷,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现法,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召峰,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王召坤、王献廷、王现法、王召峰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皖01行初1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召坤、王召峰、王献廷、王现法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因不服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并经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皖行复[2016]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起诉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起诉人不服该复议决定,于2016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因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起诉人撤回本次起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2日重新作出受理通知书,同年11月21日又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中止该行政复议的审理。起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安徽省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恢复审理申请书》,但至今未获得任何答复。起诉人认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中止审理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在收到恢复审理申请后无故拖延,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审法院认为,安徽省人民政府重新受理起诉人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并送达起诉人,该复议案件已中止审理,复议程序尚未终结。因此,现阶段起诉人以复议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王召坤、王召峰、王献廷、王现法的起诉不予立案。王召坤、王召峰、王献廷、王现法上诉称,安徽省人民政府中止行政复议为阐明具体理由,其名为中止,实质上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办理过程中作出的中止行为,系程序性决定,行政程序只是暂时中止,并非终结。对于程序行为是否合法,应在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当事人对最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由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一并审查。王召坤、王召峰、王献廷、王现法仅就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程序行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召坤、王召峰、王献廷、王现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朱达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