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晓双与高贤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双,高贤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866号原告:李晓双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丽娜,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毓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贤龙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亮亮,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双与被告高贤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李晓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