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守国、张志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国,张志宏,张丕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国,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志宏,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丕环,女,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守国与被执行人张志宏、张丕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93340.5元,已执行116400元,未执行976940.5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并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张丕环的银行存款,但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信息;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调查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丕环的保险和基金,在对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划拨时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暂不能处置,冻结基金待结算完毕后予以划拨;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出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