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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存、伍人云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存,伍人云,毛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刑终29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存,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东兴市,户籍登记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人云,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东兴市。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国权,男,1976年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东兴市,户籍登记地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存、伍人云、毛国权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桂098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存、伍人云、毛国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存等人在未取得运输野生动物资格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毛国权驾乘一辆小轿车去到东兴市××镇一条河边,从他人手接收一批穿山甲并放置驶来的小轿车内。被告人伍人云则按李存的要求,驾驶一辆车尾箱经过改装的桂A×××××号小轿车去到东兴市马路镇一公路边等待装运穿山甲。李存、毛国权驾乘载有穿山甲的小轿车去到伍人云等待的地点后,李存清点穿山甲的数量,伍人云、毛国权则检查穿山甲的活体情况,确认是51只活体穿山甲后,三被告人便将51只穿山甲转移到桂A×××××号小轿车上。之后,李存驾驶他的小汽车在前面查看公路是否有警察值勤,伍人云、毛国权则驾乘桂A×××××号小轿车尾随李存的车辆行驶。两车进入高速公路后,李存驾车从钦州出口驶离高速公路返回东兴市,伍人云、毛国权则驾乘桂A×××××号小轿车沿广昆高速公路往广东省广州市方向行驶。次日凌晨5时许,伍人云、毛国权驾乘的桂A×××××号小轿车行驶到广昆高速公路北流市民乐镇路段时,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桂A×××××号小轿车损坏。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警察要求检查桂A×××××号小轿车的情况时,伍人云、毛国权立即弃车逃跑。交通警察查看桂A×××××号小轿车的情况,发现该车运载有穿山甲,便立即向交通警察支队领导汇报。之后,利用拖车依法将桂A×××××号小轿车拖回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大院停车场停放,等待森林公安机关对违法运载的穿山甲的车辆进行勘验检查。经森林公安民警清点,桂A×××××号小轿车装运的穿山甲共51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桂A×××××号小轿车装运的穿山甲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证人陶某、李某1、吴某、周某、林某的证言,勘验运输穿山甲车辆的笔录、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涉案车辆的笔录及照片,鉴定人黄某的证言,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桂森公(刑)检(法物)字[2016]10号检验意见书及检材照片,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玉公物鉴(DNA)字[2016]0110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人陈某、吴某、周某、陶某、李某1辨认被告人伍人云、毛国权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伍人云、毛国权辨认被告人李存的笔录及照片,广西北投集团沿海高速公路分公司防城港管理处收费运营科提供的高速公路收费稽查辅助系统车辆通行的截图相片及记录,自治区林业厅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东兴市公安局松柏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李存、伍人云、毛国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存、伍人云、毛国权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均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存、伍人云、毛国权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存提供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组织人员非法运输、设定非法运输路线,伍人云、毛国权明知是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穿山甲,仍积极参与非法运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伍人云、毛国权在本案中均是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情对伍人云、毛国权从轻处罚。伍人云、毛国权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李存当庭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存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伍人云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毛国权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存上诉提出1、公安机关在清点穿山甲数量时没有打开网袋检查,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称是51只穿山甲是公安机关诱供,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三人运输的是51只穿山甲;2、关于穿山甲的检验鉴定机构没有合法资质且送检过程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对其定罪量刑。伍人云上诉提出其只是帮李存开车,其不是主犯,是从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毛国权上诉提出其并不知道其运输的是穿山甲,其只是负责开车,其不是主犯,是从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1.关于本案三名上诉人非法运输的穿山甲的数量是否为51只以及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对李存诱供问题,经查,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桂A×××××号牌小轿车起获51只穿山甲,自治区林业厅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收到玉林市森林公安局移交的51只穿山甲,李存、伍人云、毛国权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了运输的有51只穿山甲,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李存等三人非法运输穿山甲的数量为51只。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李存存在诱供行为,李存上诉提出公安机关对其诱供、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三人运输的是51只穿山甲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本案的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及鉴定过程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本案鉴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已依法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核准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对本案的穿山甲进行种属和保护级别鉴定属于其鉴定业务范围,两名鉴定人也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的过程符合相关的专业技术要求,鉴定程序合法。对李存提出的本案检验鉴定机构没有合法资质且送检过程不合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对伍人云提出其只是帮李存开车,其不是主犯,是从犯以及毛国权提出其并不知道其运输的是穿山甲,其只是负责开车,其不是主犯,是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运输的部分穿山甲是放在毛国权乘坐的小车的后排座位,毛国权在侦查阶段的稳定的供述称其知道运输的是穿山甲,现毛国权上诉称其不知道运输的是穿山甲与其之前稳定的供述矛盾且不符常理。实施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要行为是运输行为,伍人云、毛国权直接实施了运输穿山甲的行为,原判认定其二人是主犯是正确的。对伍人云、毛国权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存、伍人云、毛国权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存、伍人云、毛国权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存组织策划,伍人云、毛国权非法运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伍人云、毛国权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伍人云、毛国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华审判员 陈一军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昱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