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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黄敬波,系该公司办事员。被执行人孙丽娟,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公民二重字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彦奎审判员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