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029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人信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中山市人信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029号原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联盾。委托代理人吴晓明。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被告中山市人信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人信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