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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东台市三仓镇中信书店与江苏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江苏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三仓镇中信书店,江苏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江苏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594号原告:东台市三仓镇中信书店,住所地东台市三仓镇步行街北首。负责人:虞忠杏,该书店经营者。被告:江苏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26号康达租赁院内。负责人:项东,该公司内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女,该公司总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蓓蓓,男,该公司总公司法务主任。被告:江苏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一号楼创意东八区五号楼。原告东台市三仓镇中信书店与被告江苏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古可口可乐东台公司)、江苏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可口可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东台市三仓镇中信书店诉称,2009年起,被告太古可口可乐东台公司安排业务员周月军来店销售可口可乐公司产品,同时提供冷藏冰柜。期间预收货款后安排发货,但周月军因刑事犯罪被逮捕后,该公司不再发货,仍欠原告货款13972元。原告认为周月军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太古可口可乐东台分公司给付货款13972元饮料或同等价值饮料,被告江苏太古可口可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太古可口可乐东台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有冷饮设备借用协议,该协议已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协议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南京市北京东路40号,该地属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南京玄武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书面协议中已明确注明签订地点为南京市北京东路40号,且该地址为被告总公司营业点地址,属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定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