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昌均与潘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均,潘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周昌均,男,生于1966年10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潘德平,女,生于1968年2月8日,汉族。周昌均与潘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鄂032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昌均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德平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周昌均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132092.02元、案件受理费3433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880元,除已履行了20000元外,剩余部分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德平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周昌均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