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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邱双梅与纪荣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双梅,纪荣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707号原告:邱双梅,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纪荣棋,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邱双梅与被告纪荣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邱双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双梅以拟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双梅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邱双梅负担。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罗晓燕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