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邱双梅与纪荣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双梅,纪荣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707号原告:邱双梅,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纪荣棋,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邱双梅与被告纪荣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邱双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双梅以拟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双梅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邱双梅负担。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罗晓燕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