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田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618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住安阳县,现住安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4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昊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昊醉酒后持菜刀到安阳县水冶镇华瀚花园小区其邻居王某家中找其爸爸并威胁王某,后用菜刀朝王某家中的沙发上砍了一刀,王某遂逃向楼下,被告人田昊从楼上追下并用皮带拍打了王某的前胸一下,后被人拦开。田昊手持两把菜刀又走到安阳县水冶镇永兴路东门火锅店门口,遇见等候同事下班的姚某,用刀背、刀面朝姚某头上、面部拍打,并用脚朝其身上乱跺。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昊酒后持凶并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昊醉酒后持菜刀到安阳县水冶镇华瀚花园小区其邻居王某家中找其爸爸并威胁王某。后用菜刀朝王某家中的沙发上砍了一刀,王某遂逃向楼下,被告人田昊追上王某并用皮带拍打了王某的前胸一下,后被人拦开。田昊手持两把菜刀又走到水冶镇永兴路的东门一火锅店门口,遇见等候同事下班的姚某无故用刀背,刀面朝姚某头上和面部拍打,并用脚朝其身上乱跺。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田昊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4月19日夜里真的喝多了,就连怎么到的派出所我都���不起来了,主要是喝酒喝断片了,中间都干了些什么我都不知道,后到派出所听民警跟我说才知道中间我还拿刀打人了。早上醒酒后我就问了我家邻居王某,他说我昨天夜里去他家找他爸爸,他爸爸不在家,我就用刀砍了他家的沙发一刀,后他就跑下楼了。平时我两家关系很好,我也和王某经常在一起玩。在路边殴打一名叫姚某的男子,也是后来到派出所醒了一会后民警跟我说才知道怎么回事。当时的情况我记不清了。(二)被害人姚某陈述证明2017年4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我刚下班,推着电动车在饭店门外等同事刘某,正好过来一个喝了酒的男子到我身边,那男子手里拿着两把菜刀,就说我不是崇拜孝子了,还让我跟他去砍人,不去的话就砍我,说着就拿刀面朝我脸上拍打了两下,后又朝我后脑勺和背处打了几下,我害怕不敢动,那男子还朝���腿上跺了两脚,之后又用刀把朝我们饭店的大门上砸了两下,他让我和他一起去找陈某,我不认识陈某,不知道在哪里他就又用脚跺了我几脚,又用刀面朝我背后拍了几下,我同事刘某出来后就报警了。那男子把两把菜刀扔到路上就去对面买了一盒烟,后来民警就来了。我当时鼻子流血了,其他也没有外伤。(三)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19日晚上10点多,我正在家坐着,邻居田昊敲门找我爸爸,手里还拿着一把菜刀,我爸爸不在家,当时田昊喝多了,吓唬我说找我爸有事,说着拿刀朝我家沙发上砍了一刀,我就往楼下跑了,到楼下后田昊也跟着我跑了下来,手里拿着一根皮带还朝我胸前拍了一下,当时门外还有一个男的见田昊就说我是你哥,但田昊喝多了,什么也说但就用拳头打那人,又回家拿了两把刀出来,他哥一见就说他去找他叔叔就���车走了,我也跑了,等我回来,就碰见派出所民警在现场了,我没受伤,也不追究田昊的责任。(四)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我从火锅店下了班,让同事姚某捎我一段,我因还要关店里的电源,比姚某晚出门了一会儿,姚某就在门口等我,当我出去的时候,看到了一个穿着白色T恤,黑裤子的中年男子,一手拿菜刀,一手抓着姚某的衣领,把姚某从电动车上拉下来打。看到我以后,那人一下子就把菜刀朝我扔了过来,没打中我,那男子冲过来朝我们火锅店门上跺了几脚,又捡起菜刀朝门上乱砍,我吓坏了,赶紧跑到地下室报警,之后再出去时那男的就带着姚某去了马路对面。过了一会儿,民警来了就把那个男的和他手拿的两把菜刀带走了。那男的喝醉了,我只看到姚某的鼻子流血了,我不清楚他身上有伤没有,现场其他人都没伤,我们店和他没有矛盾。(五)物证1、扣押物品照片2、现场照片(六)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田昊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无前科证明证实经公安网络查询,暂未发现田昊有违法犯罪记录。3、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4月19日,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接到刘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将田昊口头传唤至水冶派出所进行询问。4、安阳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田昊赔偿姚某一切费用共计500元整。5、扣押笔录证明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对田昊所持的两把菜刀进行了扣押。6、现场检测报告(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九)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对田昊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昊醉酒后持刀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田昊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物品菜刀两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庚文人民陪审员 张元元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申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