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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庆芳与杜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芳,杜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3601号原告:宋庆芳,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杜秀芳,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宋庆芳诉被告杜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庆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秀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庆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0,000元;判令被告以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要好朋友。2014年年中,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以现金交付。之后,被告于2014年内又陆续分四次向原告借取借款4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原告均以现金交付。2015年7月16日,被告合并前述借款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与还款计划各一份。并且于之后,陆续还款8万元,余款至今未按约归还。被告杜秀芳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辩称,原、被告确系朋友,几年间被告共向原告借款十多万元。第一次借款发生在2014年冬天,借款金额3万元,用于对外放贷,并按10%的月利率向被告支付利息。二三个月后,原告第二次借给被告款项5万元。被告仍然按照10%月利率支付利息。又过了三个月后,原告在外的贷款开始回收不能。但为了不在朋友中间失信,第三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用于给借过钱的朋友们支付利息。两三个月后,被告再也无力周转。原告找人上门要债,并迫使原告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借条出具当天,被告还按原告要求另行筹措并支付原告4万元钱款。借条出具之后,被告陆续还款8万元。现既然已经出具借条,被告就承认欠款的事实,同意按原告要求归还借款7万元。但因为能力有限,无法立即清偿。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利率过高,请求调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朋友。2014年,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记载“今因家庭急需资金周转向宋庆芳借到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9月20止。如到期不能归还,另需支付违约金百分之十(计算)”。被告在借款人处签署了姓名。同日,被告还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记载“现在借宋庆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到2015年8月20日还叁万整,余下的壹拾贰万元规定每月20日还壹万元整。杜秀芳保证做到。如果情况好转尽量多还一点”。被告在落款处签名署期。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2月25日间,被告杜秀芳向原告宋庆芳共归还借款8万元。本院认为,借据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原告主张归还借款7万元,被告同意,因系双方自主意思表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借条》、《还款计划》系受胁迫出具,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杜秀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秀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庆芳借款人民币70,000元;二、被告杜秀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支付原告宋庆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被告杜秀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邬学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