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沈燕与张桂宏、张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燕,张桂宏,张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燕,女,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凤,男,1941年8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宏,男,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蓉,女,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负责人:钱俊,经理。上诉人沈燕因与被上诉人张桂宏、张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燕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桂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