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振凯与被执行人赵小敏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振凯,赵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崔振凯,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古塔区。被执行人赵小敏,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古塔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振凯与被执行人赵小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4日重新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XX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自2016年8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赵小敏工资收入存款XX元,定期由申请执行人崔振凯领取。截止2017年7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XX元。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人民陪审员 何波人民陪审员 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