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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009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xxx。法定代表人:李瑞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节,男,系公司员工。被告:XX,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xxx。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雅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