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利诉被告张中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利,张中兰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965号之一原告:王小利,女,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张中兰,女,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王小利诉被告张中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小利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保全费1500元,共计3000元,由原告王小利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苟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