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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1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利诉被告张中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利,张中兰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965号之一原告:王小利,女,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张中兰,女,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王小利诉被告张中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小利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保全费1500元,共计3000元,由原告王小利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苟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