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915号原告: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120号恒盛佳苑小区E1幢3单元506房。法定代表人:龚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中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廖龙芝人民陪审员 吴 葵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