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869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86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石湖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蔡书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港村。法定代表人桑荣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4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50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8800元,执行费7488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56台喷水织机【规格型号:YC-851(190),8台带龙头、规格型号:JW-851(210),18台带龙头、规格型号:JW-822,4台带龙头、规格型号:YC-851(310),12台平机、规格型号:JW-851(210),10台平机、规格型号:310,4台平机】进行委托评估,并依法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实施公开拍卖活动,在2017年7月26日10时至2017年7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举行的拍卖竞价会中,上述机器设备以690130元拍卖成交。因张龙对已拍卖成交的机器设备主张抵押权,该案正在审理中,案号为(2017)苏0509民初1425号,故本案对成交价款暂不发放。关于厂房内的其他机器设备,由于存在权属争议,本案中暂不处置。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拍卖成交确认书、民事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添源纺织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40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