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世军与孟军、刘辉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军,孟军,刘辉,徐克江,张业成,麻海涛,俞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民初393号原告:黄世军,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二团伊力特酒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新疆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军,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二团伊力特酒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二团伊力特酒厂职工。被告:徐克江,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二团伊力特酒厂职工,住新源县。被告:张业成,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二团伊力特酒厂职工。被告:麻海涛,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二团伊力特酒厂职工。被告:俞芳,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二团伊力特酒厂职工。原告黄世军与被告孟军、刘辉、许克江、张业成、麻海涛、俞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黄世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世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黄世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帕丽丹·吾麦尔江代理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小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