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老字号东沟海鲜与白山市浑江区渔香楼酒店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老字号东沟海鲜,白山市浑江区渔香楼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老字号东沟海鲜。住所红旗街党校楼。注册号220602600166204。经营者杜莉,女,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浑江区通沟街十五委*组。委托代理人孙雁岐,白山市浑江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渔香楼酒店。住所原市检察院东侧。注册号220602600146910。经营者潘金花,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老字号东沟海鲜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渔香楼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6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渔香楼酒店应履行的义务为:清偿所欠货款123013.00元给申请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3年11月5日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40000.00元(其中含货款123013.00元、利息13408.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80.00元、执行费2199.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10000.00元及全部迟延履行利息,扣除执行费2199.00元后的案件执行款137801.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老字号东沟海鲜。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8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