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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闫丽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沙力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丽,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沙力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任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闫丽,女,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人字街1号。法定代表人任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沙力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东赵车站。法定代表人任晓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任保林,男,汉族,1954年5月21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褚红钢、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瑞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