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宗仙与薛国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宗仙,薛国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642号原告:罗宗仙,女,生于1976年7月7日,汉族,普洱市景谷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刀忠俊,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薛国勋,男,生于1975年10月9日,大理州祥云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罗宗仙与被告薛国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罗宗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被告薛国勋同意于2017年8月20日前还清货款,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宗仙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宗仙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罗宗仙负担。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