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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利强与刘峰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利强,刘峰川,彭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利强,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安区。被执行人:刘峰川,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彭仲英,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2016)川0303民初288号民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峰川、彭仲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峰川、彭仲英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贡井区的房屋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元春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罗霜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昶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