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劲、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劲,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0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劲,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助干,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东,戴利南,均为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劲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劲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并没有确认被上诉人主张的欠款本金33665.39元的事实,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欠款本金33665.39元、其他手续费558.30元及利息、滞纳金是如何构成及计算的事实依据,一审却认定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主张的欠款本金33665.39元的事实及要求上诉人支付利息、滞纳金,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是被上诉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该协议第七条“正常情况下,银行每月定期寄发账单给客户,可免费索取最近两个月的对账单;如客户在账单日后八天内没有收到对账单,应及时主动向银行查询。客户不能以收不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因适用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若对对账单上所列交易有异议,客户须在交易入账日40日内提出,否则产生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银行有权决定不予受理。”从该条款可看出,被上诉人应该每月向上诉人寄送对账单,这是被上诉人应尽的义务;然而,被上诉人为了防止自己疏忽未向上诉人寄送对账单,却把责任转嫁给上诉人。该条款明显违背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该条款符合《合��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的情形,该条款应属无效。因此,被上诉人应该每月向上诉人寄送对账单,如因被上诉人未寄送对账单而产生的异议,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换句话说,被上诉人只能向上诉人收取本金,不能向上诉人收取手续费、利息、滞纳金。一审未对该条款的效力加以分析,直接认定“上诉人在2004年12月至2016年7月7日间从未对被上诉人出具的对账单提出异议,在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时,上诉人在没有任何举证的情形下,其提出异议没有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际上,上诉人为人粗心大意,只知道刷卡消费后就还款,很少关注被上诉人收费是否合法合理,直到2016年1月份,上诉人明显感觉���常,多次向被上诉人主张,要求被上诉人加以说明、明确账务的构成,被上诉人消极应付,2016年2月25日,才向上诉人寄送对账单,上诉人接到对账单后,才知道被被上诉人收取本不该收取的手续费、利息、滞纳金。3、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出示《“样样行”分期还款介绍》和《广发银行信用卡“样样行”消费分期还款业务协议》,从未就其相关内容向上诉人履行告知义务,尤其是“您只需一次登记绑定,今后所有单笔消费满足您的起分金额,均可按您的指定的期数自动进行样样行分期还款,您也可随时致电95508取消绑定”,因此,《“样样行”分期还款介绍》和《广发银行信用卡“样样行”消费分期还款业务协议》对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分期消费还款的,上诉人可以支付手续费、利息;对于上诉人未要求被上诉人分期消费还款的,上���人有权拒绝支付手续、利息、滞纳金。广发银行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朱劲本人到庭,对借款本金是确认的;2、对于客户协议是否是格式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该合同是双方协议签订的,并非是条款强加给上诉人的,申请卡申请有写明持卡人已经阅读相关的条款,且上诉人朱劲本人也签名确认,所以该客户协议应对上诉人有法律效力;3、账单的寄送,根据上诉人一审庭审的陈述,本人收到账户的事实并没有否认;4、样样行的业务,朱劲在5年之前就申请该业务,申请了之后,就无须再进行再申请,如要取消该业务,就要向银行联系,上诉人没有证据来电话联系将该协议停止。上诉人在长达5年之间都没有提出异议,且在进行消费;5、分期本身是为了减少客户的滞��金及利息,分期手续费应当支付利息及滞纳金比较而言,分期手续费是相应比较低的,如果上诉人否认该分期的事实,上诉人应当支付的是滞纳金及利息。广发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朱劲向广发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3665.39元、其他手续费558.30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7月14日,利息3057.14元、滞纳金3517.70元,从2016年7月15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朱劲承担原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27日、2017年2月21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广发银行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开卡申请表、领卡合约;2.欠款构成表;3.持卡人账单查询,证据1至3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款金额;4.“样样行”分期还款介绍,以证明“样样行”分期还款业务申请一次绑定,之后所有单笔消费满足起分金额就自动分期,不需再行申请,持卡人如需取消,应致电95508取消绑定。朱劲对广发银行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样样行和分期付款均需本人申请,朱劲提交的对账单中,广发银行分期付款多达18项,样样行多达19项,但是朱劲只有其中的六次确认属于本人申请,其余十二次分期付款要求广发银行提交证据,证明属于朱劲本人申请,否则因此发生的手续费、产生的利息、复利不应由朱劲承担;对证据3有异议,如手续费有异议,则也会影响对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故不予确认;对证据4有异议,“样样行”的申请通过三种方式:手机、短信、致电95508,证明朱劲是可以通过这三种方式,但不能证明其是通过哪一种方式进行��分期申请,如不能证明朱劲是按照该约定进行绑定的,该证据对朱劲无约束力。朱劲向一审法院提交广发银行向朱劲邮寄对账单信封一份,以证明朱劲去银行说明情况后,广发银行邮寄过对账单给朱劲。广发银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证明了广发银行有向朱劲催收,不能证明朱劲向广发银行反映问题的事实。广发银行的证据中显示如下事实:1、2004年11月19日,朱劲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签字承诺“本人已全部阅读《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并愿意接受广发卡协议与章程之约束”。在朱劲填写的申请表背面印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其中订明:正常情况下,银行每月定期寄发账单给客户。可和可免费索取最近两个月的对账单;如客户在账单日后八天内没有收到对账单,应及时主��向银行查询。客户不能以收不到对帐单为由,拒绝因使用广发卡交易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对账单上将列明上期至本期账单日之间所有入账的交易,当期到期还款日、当期账户余额、最低还款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若对对账单上所列交易有异议,客户须在交易入账日起40日内提出,否则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客户承担,银行有权决定不予受理;客户应缴付银行借记于其所有账户的全部金额及客户因延滞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银行收取的费用、银行因索偿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客户的非现金交易发生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银行支付从交易入账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设有最低收费限额。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时,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每期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额。如客户透支额超过信用额的5%,其超额部分银行将按年息5%的费率逐日计收超限费,直至还清为止。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卡片账户日为准。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异地提现、存款等)、杂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透资提现款、消费透支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银行要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客户如不能接受修订后的内容,应在修订内容公布后30日内向银行提出异议,否则,即视为接受该修订的内容。本协议涉及的有关费用详见本协议附件《广发卡费率表》,收费标准若有修改以银行最新公报的信息为准。客户确认已全部仔细阅读和了解本协议,并愿意从申请签署日起接受本协议之约束。2.广发银行在其银行网站公布了《“样样行”分期还款介绍》和���广发银行信用卡“样样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协议》。在《“样样行”分期还款介绍》中载明:为使您理财加倍轻松,我行还推出“自动样样行”服务,可通过“发送上行短信至95508”、“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致电95508”的方式进行登记绑定。您只需一次登记绑定,今后所有单笔消费满足您的起分金额,均可按您指定的期数自动进行样样行分期还款,您也可随时致电95508取消绑定等。《广发银行信用卡“样样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协议》中载明:申请“样样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业务”)前请仔细阅读《广发银行信用卡“样样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申请该业务等同于广发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已阅读并同意广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协议;“样样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持卡人使用广���银行信用卡一次性消费超过100元(含),可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可选择分3期、6期、12期、18期、24期、30期、36期、48期、60期等期数(每账单月为一期)分期偿还本金和手续费,每期对应的应还本金和手续费将在持卡人广发银行信用卡账户上扣收;“样样行”自动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持卡人一次性申请签约绑定,则以后无需每次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申请分期,持卡人今后所有单笔满签约起分金额的消费,均可按持卡人指定的分期期数进行自动消费分期,持卡人申请绑定“样样行”自动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后永久有效,如不需要该服务,可随时致电95508(或通过我行公告的其他方式)取消绑定;持卡人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方式申请该业务,在提出申请前应仔细阅读本业务的所有条款,持卡人承诺提出申请即视为已接受本业务的所有条款;持卡人成功申请��期付款,可供选择的分期期数有3期、6期、12期、18期、24期、30期、36期、48期、60期等,每账单月为1期。持卡人具体可申请的期数,以银行批准并与持卡人最终确认为准。每期应偿还的本金=持卡人申请的消费分期金额÷分期期数;“样样行”消费分期手续费收取方式分为“按账单月分摊收取方式”和“一次性收取方式”。若采用“按账单月分摊收取方式”,每账单月分摊的手续费=持卡人申请的消费分期金额×手续费费率÷期数,手续费费率根据持卡人的资质和我行提供给持卡人的综合服务成本而定,“按账单月分摊收取方式”的手续费计入持卡人每期的当月账单。若采用“一次性收取方式”,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持卡人申请的消费分期金额×手续费费率,“一次性收取方式”的手续费计入首期的当月账单。具体的手续费费率在持卡人申请“样样行”消费分期付款业��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录音、短信、网上银行确认、手机银行等移动终端确认或自助终端确认等方式与持卡人进行约定,“样样行”消费分期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理解和承诺遵守本协议。本业务协议未尽事项依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执行。本协议由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银行有权对本协议及附件做出修改,在银行公布后,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3.据广发银行提交的“持卡人账单查询”和“欠款构成表”记载,朱劲使用的信用卡(卡号:52×××93)从2004年12月19日至2016年7月7日止的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欠款金额和简易交易记录等。该账单截止2016年7月14日,朱劲拖欠本金33665.39元、利息3057.14元���滞纳金3517.70元和其他手续费558.30元,合计40798.53元。诉讼中,朱劲认为:广发银行应对普通分期手续费的真实性加以证明。由于朱劲在广发银行处开具信用卡时,并未约定分期消费的相关费用内容,朱劲对18次分期付款中的6次予以确认,广发银行应当继续举证证明其他的分期付款为朱劲本人所申请并应承担相应手续费的事实;广发银行应对“样样行”分期手续费的真实性加以证明。广发银行的工作人员在2011年致电朱劲推荐“样样行”分期消费服务时,明确指出该服务的有效期为一年。据此,广发银行应当对其从2013年4月10日起到2015年9月14日13次“样样行”分期付款为朱劲本人申请且应承担相应的分期手续费予以举证证明;广发银行在争议解决期间一直显失公平。朱劲作为普通的持卡人,在发现争议时主动联系广发银行,但并未得到及时的解释说明或任何���理,而广发银行还在此期间一直计收利息,明显有失公平。广发银行回应称:客户协议订明,朱劲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账单后四十日内提出,该条款是根据信用卡业务本身的特点指定的,朱劲也予以签名确认,朱劲对分期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在收到账单后四十天内提出,否则应视为其认可,朱劲在跨度5年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应承担法律后果;朱劲本人对交易本身无异议,而是对交易分期产生手续费不予认可。分期是避免产生利息和滞纳金,朱劲原来是按照分期还款的,如其不认可,其应支付利息和滞纳金,按此计算,朱劲要支付的利息和滞纳金远超过分期手续费;“样样行”合约主要公布在广发的网站上,只需要一次申请,之后符合条件的自动分期,若朱劲之后不需分期,需要主动致电广发行取消;朱劲应先履行其认可的交易,不能因为对分期有异议��拒绝支付全部欠款。一审法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广发银行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朱劲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朱劲使用信用卡透支,视为广发银行向朱劲发放贷款,朱劲因此产生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广发银行就朱劲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事实予以举证,且朱劲确认广发银行主张的欠款本金33665.39元的事实,据此,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朱劲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广发银行要求朱劲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及按照约定计付透支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朱劲对广发银行主张的欠款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和复利提出异议。首先,朱劲在使用广发银行核对的信用卡时,就知悉并承诺遵守广发银行的客户协议和章程。在客户协议订明,对对账单上所列交易有异议,客户须在交易入账日起40日内提出。从朱劲的信用卡消费流水可以看出,朱劲的信用卡从2004年12月19日至2016年7月7日止均在正常使用,包括消费和还款。而朱劲在以上期间从未对广发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提出异议,在广发银行提起诉讼时,朱劲在没有任何举证的情形下,其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依据;其次,广发银行的“样样行”分期还款业务,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登记绑定,而且是只需一次登记绑定,以后无需每次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申请分期,持卡人今后所有单笔满签约起分金额的消费,均可按持卡人指定的分期期数进行自动消费分期。持卡人如不需要该服务,可随时致电95508(或通过银行公告的其他方式)取消绑定。本案中,朱劲在没有举证其曾经向广发银行取消绑定的情形下,而对其消费的流水中的12次分期付款不予确认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其对该部分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和复利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此外,在朱劲拖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款项的情形下,广发银行依照约定计收朱劲利息的行为既符合合同的约定亦于法不悖,因此,朱劲以广发银行双方争议期间一直计收利息,明显有失公平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朱劲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3665.39元、其他手续费558.30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7月14日止的利息3057.14元、滞纳金3517.70元,自2016年7月15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由朱劲负担。被上诉人二审阶段未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二审阶段提交2006年-2015年《对账单》复印件一套,前述举证行为已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不属于证据规则规定的新证据范畴,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庭询时,上诉人代理人称上诉人通讯地址有变化,且遗忘了双方约定接收账单的电子邮箱密码。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当偿还的透支的本金及手续费、利息、滞纳金数额。关于欠款本金数额问题,被上诉人原审时已经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上诉人代理人原审庭审时亦对被上诉人主张的本金数额予以确认,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金数额正确,上诉人现对此提出上诉,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收取手续费、利息和滞纳金等问题。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向其寄发账单,且未告知其“样样行”业务的具体内容,因此其不应当承担支付手续费、利息及滞纳金的义务。首先,因为上诉人已经变更通讯地址而未告知被上诉人,且又遗忘电子邮箱密码,导致未能获得电子版账单,因此,上诉人未及时收到账单责任并不在于被上诉人;第二,“样样行”业务系上���人申请办理的,且被上诉人已在其网站公示“样样行”分期还款业务条款,而上诉人在长达五年时间内接近二十次使用该业务,不可能不注意到其当期消费与应还款项数额之间的相当大的差额,但也未就此在协议和章程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取消该业务。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应当依约履行支付手续费、利息及滞纳金的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由上诉人朱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泳 涌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 野吴泳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