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辉武与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武,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810号原告:周辉武,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林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辉武与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辉武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