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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青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兰,女,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昝青青,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路东。负责人郑开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中涛,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亳州仲裁委员会(2017)亳仲裁字第108号裁决书王青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亳州仲裁委员会(2017)亳仲裁字第108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决定立案受理。本案需等待申请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决定可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亳州仲裁委员会(2017)亳仲裁字第108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蒋祥东执行员  梁绍成执行员  冯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柏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