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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家富与夏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富,夏书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777号原告:郑家富,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华,来安县半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书建,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郑家富与被告夏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家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家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家富负担。审 判 员  雷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