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段云、高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云,高小霞,董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云,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小霞,女,1978年8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原审被告:董志明,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段云因与被上诉人高小霞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段云上诉称,被上诉人系依据被告的住址确定的管辖法院,虽然上诉人的户籍信息显示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区××岗××路××号,但上诉人自2015年以来已经不在此居住,而是居住在桥西区君晓家园17-4-102室。由于上诉人是借住朋友的房子,因此没有租赁合同,上诉人也找过物业和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但物业和居委会不予开具。但上诉人居住在桥西区的实事是无法否认的。综上所述,申请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段云其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区××岗××路××号,故原审法院裁定上诉人所在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至于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的上诉理由,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