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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涟源市湘水源食品饮料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兰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兵贤,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喜春,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涟源市湘水源食品饮料厂。负责人王修交,该厂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因涟源市湘水源食品饮料厂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涟)食药监食罚[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明涟源市湘水源食品饮料厂2016年7月12日生产的100桶规格型号为16.9L/桶的湘水源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93桶已销售,获销售收入465元,事后该厂进行了排查和整改,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涟源市湘水源食品饮料厂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65元、罚款15000元的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涟)食药监食罚[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涟)食药监食罚[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涟源市湘水源食品饮料厂的经营者王修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没款15465元和加处罚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涟)食药监食罚[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涟)食药监食罚[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涟源市湘水源食品饮料厂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涟)食药监食罚[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没款15465元和加处罚款154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建成人民陪审员  谭显元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月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