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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彬1、王彬1不请辩护人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1,王彬1不请辩护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彬1,男,1992年3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肄业,津滨大道邮政物流员工,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2013年12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彬1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彬1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彬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王彬1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河东区泰兴南路如家酒店附近,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抢走李某手中的红色文件袋后逃跑,文件袋内有苹果牌7Plus手机一部。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3日将被告人王彬1抓获归案。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867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庭审中,被告人王彬1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吕某、陈某的证言,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发票复印件、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接警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彬1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彬1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彬1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以上情节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对被告人王彬1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刑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彬1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2015)丽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的罚金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龙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