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鱼执字第1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济宁华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梅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华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梅传军,景增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141-24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华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森,经理。被执行人:梅传军,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景增阳,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1)鱼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梅传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355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继续冻结该账户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新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