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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7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843号原告谭某,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张敏,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王平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淋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