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843号原告谭某,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张敏,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王平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淋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