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朝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58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朝海,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江县。2017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朝海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卫兵、被告人黄朝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黄朝海伙同陈某(已被判刑)窜至台州市椒江农场开发大道创业路潘某经营的尚达购物超市,由黄朝海望风,陈某进入超市,窃得超市内蓝利群香烟(软盒)3条、红利群香烟(软盒)5条、红利群香��(硬盒)5条、玉溪香烟(软盒)10条、长白山香烟2条,合计价值人民币4579.2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黄朝海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已退赔被害人潘某人民币46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朝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监控光盘、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同案犯陈某的供述、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谅解书、收条、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朝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457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朝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赔偿情节且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黄朝海��处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朝海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