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东海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吕秀梅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东海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吕秀梅,潘键滨,吴妙君,刘洁平,佛山市卓信物业租赁中心,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5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东海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38号。负责人:徐志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兴,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秀梅,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键滨,男,汉族,1994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妙君,女,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洁平,女,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卓信物业租赁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38号4区十一座首层P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012802X1。执行事务合伙人:黄伟诚。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仪,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38号东海国际四区11座二楼201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9197801X。负责人:梁兵。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东海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海花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吕秀梅、潘键滨、吴妙君、刘洁平、佛山市卓信物业租赁中心(以下简称卓信物业)、原审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秀梅、潘键滨、吴妙君、刘洁平、卓信物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关于在小区内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小区实施防护围墙的决定》《按不高于政府标准规定实施车辆收费管理的决定》,以及东海花园业委会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2.判令东海花园业委会、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停止执行第1项请求所涉决定及方案;3.判令东海花园业委会、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拆除已施工建设的设施,并恢复原状;4.本案诉讼费由东海花园业委会、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38号的东海国际花园(以下简称东海花园)是由佛山市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兼商业综合性开放式小区,与主营五金耗材及建材的城北批发市场毗邻。该小区内包含五个区域,临街裙楼为商铺,裙楼上为住宅,裙楼平台及住宅区均设有门禁。本案一审原告吕秀梅等人均为东海花园小区商铺业主,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5年6月29日,东海花园业委会发出《关于召开东海国际花园业主��会的通知》,载明会议形式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会议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30日(业委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大会收票时间进行延长或缩短),会议内容有:1.表决授权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实施防护围墙工程;2.表决授权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地面车辆划线、道闸安装规范管理的实施;3.表决授权业主委员会按不高于政府标准规定在本小区实行车辆收费管理……等八项表决事项。同年7月21日,东海花园业委会将第二次业主大会相关资料向所在居委会备案。2015年8月5日,东海花园业委会公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关于涉案三项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是否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实施防护围墙工程”表决事项之总投票数2070票,其中赞成1961票(占总票数71.60%、占总面积的69.32%)、反对和弃权109票(对应总面积29273.63平方米),表决通过���2.关于“是否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本小区地面车辆划线、道闸安装规范管理的实施”表决事项之总投票2070票,其中赞成1944票(占总票数70.97%、占总面积的69.20%)、反对和弃权126票(对应总面积29698.81平方米),表决通过;3.关于“是否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按不高于政府标准规定在本小区实行车辆收费管理”表决事实之总投票数2067票,其中赞成1745票(占总票数63.71%,占总面积的62.54%)、反对和弃权322票(对应总面积49740.60平方米),表决通过。公示特别说明:如对本次投票结果有异议的,请按议事规则,自本公告公示日起,30日内收集总票数20%业主/铺主以上签名后,直接以书面形式向东海花园业委会进行申请。2015年12月17日,东海花园业委会将第二次业主大会筹备及投票表决结果公示等材料向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2016年1月22日,东海花园业委会初示《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载明“为了进一步完善小区管理,全面提升小区安全,使车辆有序规范停放,经全体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一致表决通过,现正式在全小区范围内启动实施车辆划线与车辆道闸安装的工作……。”关于车位划线,方案显示现有地面已划线车位467个,拟在小区道路及商务公馆外围新规划车位448个。关于道闸设置,方案载明:通过前期讨论验证,道闸数量的设置沿用出行习惯,全区采用九进七出,鉴于目前东边与北边均为城北批发市场,决定先预留位置与埋线,但不实施开放,只执行六进四出方案,具体位置为:西面(商务公馆中间)放置两进两出、居委旁边放置一进一出、南面(泡泡一佳位置)放置单进、南面(四区与三区中间位)放置一进一出、南面(往幼儿园方向)放置单进;东面(面朝城北批发市场)放置两进两出、小2区北面放置一进一出,该两处先埋线,但不开通。方案载明道闸功能说明有:1.车辆自动识别系统;2.自动显示剩余数量;3.电脑自动记录。道闸费用来源:暂由物业公司垫付,再从日后公共管理收益里减除。2016年2月28日,东海花园业委会发出《关于授权中奥物业的相关函》,授权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在东海花园实施和启动以下事项:1.按照方案,在本小区红线范围内,启动地面车辆划线、车辆道闸工程;2.按不高于政府标准规定在本小区内实行车辆收费管理;3.全权委托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小区内实行车辆收费管理政府所需要的全部报备手续。2016年4月15日,商铺业主李富恩出具《致东海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函件》,表示对东海花园业委会拟将或已经在东海花园小区设置道闸、在商铺门口划设车位、封闭小区、制定《东海国际花园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等事宜提出反对意见。还称业委会未听取商铺业主意见,损害商铺业主利益,业委会选举未为商铺业主代表预留名额,业主公约的制定未征询商铺业主意见,并对业主大会程序公正性提出质疑并要求验票。2016年4月,东海花园业委会表决通过《佛山市东海国际花园-车辆管理办法》,以小区出入口道闸设置为前提实施小区车辆进入管理与收费。2016年6月20日,东海花园业委会发出《关于物业出资兴建小区道闸建工程与车辆划线工程的公告函》,上载:经沟通,业委会与中奥物业就小区道闸建设与车辆划线工程一事取得实质性进展,即两项工程由中奥物业出资兴建主导,业委会辅助支持5万元工程款,支持的工程款从日后小区公共收益中支付,其余费用均由中奥物业自理。经东���花园业委会的授权,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已着手进行道闸安装工程建设,并已在小区东门、西大门、西侧门进行道闸基座施工,地面停车位的划线工作尚未开展。诉讼中,应一审法院去函,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向一审法院复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小区安装道闸行为属于小区物业管理范畴,不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依据目前禅城区的相关管理规定,在小区范围内增划车位线(即增设室外临时停车位),须到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增设室外临时停车位的申请手续。诉讼中,东海花园业委会述称:1.东海花园小区开发商对于临街商铺最早规划的是风情步行街,后在招商过程中则主导宣传定位为五金街。2.东海花园小区住宅约3050户,商铺450户,商铺业主有参与投票。3.收费和道闸设置是相互独立的事项,业委会决议认为收费一事目前不宜启动。4.道闸安装方案的实施目的是为管理小区车辆停放,并非限制小区车辆进出,对小区内商铺的经营没有影响;又称欲先设置道闸,逐步培养小区车辆的停放习惯,将外来车辆清出小区,提升小区安全管理,消除因车辆乱停放造成的安全隐患。5.现小区露天车位免费使用;现车辆划线方案虽然将小区外围道路由双向改变为单向,但能规范车辆停放秩序;车辆划线方案是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而作出的且有公示,无需业主大会对方案进行表决。6.防护围墙是计划沿着小区红线建设的一道隔离墙,目的在于提高小区安全,该项目目前处于搁置状态。7.《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因系东海花园业主大会授权实施,经公示流程后即可实施,不需再经业主大会同意。诉讼中,吕秀梅等人向一审法院表示对其诉请撤销的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涉案三项决定表决程序合法性方面不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吕秀梅等人作为东海花园业主以东海花园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作出的相应决定和方案侵害其权益为由请求撤销,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因吕秀梅等人案中明确对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涉案三项决定在程序方面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就三项决定是否侵害吕秀梅等人实体权益作如下评析:首先,就“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实施防护围墙工程”决定。该项决定目的系沿着东海花园小区红线范围建设一道隔离墙以期提高小区安全。一审法院认为,东海花园小区内各楼座裙楼平台及住宅区所设门禁已起到一定安��保障作用,加设围墙虽可再度提升小区的私密性,但一经实施无疑将改变东海花园小区现状。东海花园小区为开放式小区,与佛山城北综合批发市场毗邻,且在商铺招商时亦主导宣传为五金街,吕秀梅等人一方作为东海花园商铺业主在购买该物业时必然考虑到商铺地段、经营环境、周边交通等各方面因素,如将位于小区内的数百间商铺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必然对商铺经营者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此举已经超出商铺业主在共同管理方面必要的迁就与容忍限度。况且,2016年2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式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此项决议虽提高了小区的私密性,但不利于公共资源的共享,��若支持其作出此类决议,不仅侵害商铺业主的合法权益,亦将为打通我区乃至我市城市交通路网系统工程带来负面效应。综上,东海花园此项决定既有违商铺业主合法权益,亦与中央相关政策精神不符,依法应予撤销。其次,就“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本小区地面车辆划线、道闸安装规范管理的实施”的决定。一审法院认为,虽东海花园业主大会将“车位划线”与“道闸安装”列为同一事项进行表决,但两者不为依存关系,实为两项表决事项。依照东海花园业委会于案中所述,“道闸安装”与实施防护围墙工程实则异曲同工,目的之一在于清理或限制出入小区的外来车辆。如前所述,此表决事项同样侵害了吕秀梅等人一方商铺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至于“车位划线”的决定,结合本案所采信的证据及一审法院现场查勘情况,东海花园小区户外部分区域的确存在无序停放机动车之情形。东海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小区地面划线停放车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小区交通秩序,为小区公共部位的规范管理提供便利条件,且有利于提升小区内商铺的商业价值,并不必然侵害商铺业主的实体权益,故吕秀梅等人一方对此项决定提出的撤销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就“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按不高于政府标准规定在本小区实行车辆收费管理”的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在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小区实行车辆收费管理,并不构成针对商铺业主的利益损害,反而可以对小区车辆的停放秩序起到一定的管理与引导作用,还可实现小区业主共同收益的提高。故对于吕秀梅等人一方关于撤销该决定之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除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外,吕秀梅等人一方另诉请撤销东海花园业委会作出的《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如前所述,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车辆道闸安装决议因侵害吕秀梅等商铺业主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予以撤销,故业委会据业主大会授权作出的相应方案亦应予撤销。至于业主大会作出的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决定,因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法院予以准许。但是,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相关决定时,前述划线方案并未作出;按当前划线方案,已变更小区外围(红线范围内)车辆通行秩序(将双向行车改为单向行车);东海花园业委会案中陈述在方案公示后将径行实施,无意提交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及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审法院认为,该划线方案���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属于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东海花园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制定划线方案并不等同于对未知方案的认可,划线方案所涉车位所占用的业主共有部位是否合理,是否妨碍出入小区车辆通行均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因东海花园业委会作出的《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判令撤销。本案中,吕秀梅等人一方对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一并提出诉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不为本案适格被告。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对东海花园小区相应出入口进行道闸基座施工应否拆除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吕秀梅等人一方如就此主张权利,可另诉解决。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相应抗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授权东海花园业委会对佛山市禅城区东海花园小区实施防护围墙工程的决定;二、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授权东海花园业委会对佛山市禅城区东海花园小区实施道闸安装管理的决定;三、撤销东海花园业委会作出的《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四、驳回吕秀梅、潘键滨、吴妙君、刘洁平和卓信物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海花园业委会负担。东海花园业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判决,驳回吕秀梅、潘���滨、吴妙君、刘洁平和卓信物业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吕秀梅、潘键滨、吴妙君、刘洁平和卓信物业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东海花园业委会及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予以维持。东海花园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的《道闸及停车划线》议题,均是在当地街道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表决同意,在街道居委会备案,表决的所有程序合规合法。二、东海花园业主大会“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实施防护围墙工程”的决定程序合法合规,作出的决定也合理合法合规,符合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东海花园业主大会“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实施防护围墙工程”的决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小区,保护小区内居民的财产、人身和消防安全,而不是为了损害商铺业主的利益。并且,对小区实施防护围墙工程后,并不妨碍东海花园打通东、南、北的各条通道,打通东海花园东、南、北的各条通道,是为了小区内住宅业主出行便利和商铺业主的道路畅通、生意便利,是小区内住宅业主和商铺业主的共同利益。正因为有可能即将打通各条通道,小区业主更需要加强防范保护措施,从而需要实时围墙工程。三、东海花园业主大会“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道闸安装”的决定程序合法合规,作出的决定也合理合法合规,符合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该项决定应当予以维持。一审法院撤销《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明显不合理不合法。东海花园业委会主导启动的道闸与划线工程,是为了规范小区车辆停放���保障全体小区业主安全及消防急救通道的顺畅,只是在原有的出入口设置了道闸,道闸设置在小区红线范围内,属于东海花园业主对自身物权的处分,并未侵害第三方利益,也未侵害商铺业主的合法权益,商铺业主应当支持该决定。道闸及划线工程只设置了车辆进出的道闸及停车划线,行人及车辆均可以自由出入,并未侵害商铺业主的利益,相反,维护了商铺业主及住宅业主的安全和共同利益。并且,设置道闸,也是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小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共停车位以及对公共停车位收费。如果小区通向城北综合批发市场等各条道路打通,更需要安装道闸维护小区内居民的财产、人身和消防安全,更需要采取有效的科学管理措施,而道闸与划线工程正是为了维护小区内的财产、人身和消防安全,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小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共停车位。如果不安装��闸,东海花园小区如此之大、如此之开放,便无法有序管理、无法保障小区安全。一审判决既然认为在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小区实行车辆收费管理,并不构成针对商业业主的利益损害,反而可以对小区车辆的停放秩序起到一定的管理与引导作用,还可实现小区业主共同受益的提高,故对于吕秀梅等人关于撤销该决定之诉求不予支持,应当对小区实施车位划线及安装车辆道闸实施有效管理,一审法院不应当撤销东海花园业委会作出的《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的决定,该决定并不构成针对商铺业主的利益损害。在小区实行车辆收费管理,还可实现小区业主共同受益的提高,并且作出该方案的程序合法合规。吕秀梅、潘键滨、吴妙君、刘洁平、卓信物业共同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不论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通过多数业主表决通过,小区内每个业主均有其独立的利益,每个业主的合法权益均不容侵犯、损害。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三项决定均侵害了吕秀梅等人在内的商铺业主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一、实施防护围墙工程及道闸安装管理的决定均侵害了吕秀梅等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东海花园小区规划设计为开放式小区,吕秀梅等人正是基于商铺属于临街商铺,且交通便捷,经营价值大,才决定出资购买用于投资使用。若东海花园业委会在小区实施防护围墙及安装道闸工程,则会造成案涉小区与外界的物理隔离,必然对商铺业主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超出了吕秀梅等人必要的容忍义务。其次,东海花园的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项目内的楼宇形式均为裙楼上建设住宅,裙楼为商���。从地面去裙楼屋面平台设有门禁,在裙楼平台花园进入每栋住宅楼也设有门禁系统,并且地下车库以及车库进入住宅楼的部门均设有门禁系统。案涉小区的管理已经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没有必要通过建设围墙以及设立道闸保障小区的安全。第三,2016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式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案涉小区原本就是规划建设为开放式小区,且客观上也是与外界没有障碍,如果在案涉小区实施防护围墙及安装道闸工程,必然会改变案涉小区的开放现状,明显与中央精神相违背。另外,东海花园业委会上诉称一审法院既然支持小区内实行车辆收费管理的决定,那么就不应当撤销小区安装道闸的决定。东海花园���委会的该主张没有任何依据。小区车辆收费与安装道闸之间没有必然关联,安装道闸并非实现收费管理的必要前提,两者是完全独立的事项。目前市政道路也非封闭区域,同样实现停车收费。实现小区车辆收费可不以安装道闸为基础,东海花园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可合理安排人员负责车辆停车管理实现停车收费。二、《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首先,《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属于执行依据,东海花园业委会与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以此开展工作,故该方案同样会影响业主权益。同时,该方案所载的内容改变小区的现状,占用全体业主公共通道,依法应当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但东海花园业委会并未就此召开业主大会,程序违法,损害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该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该方案中的车辆道闸安装与东海花园业委会作出的关于设置道闸决定是同一事项,如前所属,安装道闸损害了包括吕秀梅等人在内的商铺业主的权益,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方案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奥物业禅城分公司二审未作答辩。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辨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应否撤销涉案实施防护围墙工程和道闸安装管理的两项决定;二、应否撤销涉案《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对此,本院分析意见如下:一、关于应否撤销涉案实施防护围墙工程和道闸安装管理的两项决定问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商铺业主在购买商���物业时必然将商铺所处地段、经营环境、周边交通等方面作为重要决策因素,上述因素对于商铺经营也会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涉案东海花园小区为开放式小区,毗邻佛山城北综合批发市场,如果实施防护围墙工程抑或进行道闸安装管理,将位于小区内的数百间商铺与外界进行隔离,势必对商铺的通达便利性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东海花园业委会所主张的变动已经超出商铺业主的合理预见和共同管理方面必要的容忍限度。而且,东海花园小区内各楼座裙楼平台及住宅区所设门禁已起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作用,东海花园业委会并无证据证明小区安全只有通过实施防护围墙工程和道闸安装管理才能加以保障。涉案实施防护围墙工程和道闸安装管理的决定侵害了吕秀梅等商铺业主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予以撤销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二、关于应否撤销涉案《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问题。首先,关于车辆道闸安装方案。如前所述,因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车辆道闸安装决定因侵害吕秀梅等商铺业主合法权益,故东海花园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作出的相应方案亦应予撤销。其次,关于车辆划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及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涉案车辆划线方案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属于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虽然东海花园业主大会作出的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决定具有合理性,但业主大会作出相关决定时涉案车辆划线方案并未作出,东海花园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制定划线方案并不等同于对未知方案的认可。根据上述规定,东海花园业委会作���《小区实施车辆划线及车辆道闸安装的管理方案》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综上分析,东海花园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佛山市禅城区东海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爱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