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运蓉与江门市蓬江区佳达电子厂、吴文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蓉,江门市蓬江区佳达电子厂,吴文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2952号原告:赵运蓉,女,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佳达电子厂,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南北大道***号。投资人:黄健雄,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文锦,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赵运蓉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佳达电子厂(以下简称佳达电子厂)、吴文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分别于2017年6月19日和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运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达电子厂、吴文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运蓉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进入被告处担任生产部���配工,双方未签订合同,口头约定计时工资。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有发放,其中:2016年2月1143元、11月2482元、12月1691元、2017年1月1506元,共682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款,于2017年4月18日递交劳动局仲裁申请书,因年龄超过五十,劳动局不予受理,现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一、由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682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赵运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3、工作证;4、《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5、拖欠工资明细证明和工资表。被告佳达电子厂无应诉、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被告吴文锦无应诉、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进入被告佳达电子厂担任生产部装配工,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按计时工资形式计算。2017年6月23日,被告佳达电子厂和被告吴文锦共同出具《拖欠工资明细证明》,确认拖欠原告2016年2月、11月、12月和2017年1月的劳动报酬共6822元(分别为1143元、2482元、1691元、1506元)。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佳达电子厂支付其劳动报酬6822元。该委于同日作出蓬江劳人仲字[2017]087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提出申请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赵运蓉主张其受雇于被告佳达电子厂期间,两被告共拖欠其劳动报酬6822元,并提供���被告佳达电子厂和被告吴文锦出具的《拖欠工资明细证明》和工作证,予以佐证,而被告佳达电子厂和被告吴文锦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应诉和举证,由此,应视为原告已就其所主张的事实完成举证的责任,被告佳达电子厂和被告吴文锦放弃其诉讼权利并承认原告陈述的事实。综上,本院确认被告佳达电子厂和被告吴文锦拖欠原告任职期间的劳动报酬6822元。综上所述,原告赵运蓉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依照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佳达电子厂和被告吴文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原告赵运蓉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822元。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赵运蓉。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佳达电子厂和被告吴文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佩琴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人民陪审员 赵秀霞��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吴明欣书记员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