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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海新实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振霖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新实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振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新实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A座21楼。法定代表人:郭云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旭,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振霖,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再审申请人上海新实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振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8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上海新实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晓成审判员  谯 斌审判员  郑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