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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洪文、李志荣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洪文,李志荣,河南惠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洪文,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勋,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露露,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荣,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旭,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惠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董庄村天伦旅游大道006号。法定代表人:朱卫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杰。原审被告:李杰,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诉人吕洪文因与被上诉人李志荣,原审被告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惠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6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4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吕洪文预交案件受理费3623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