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04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骆某某,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亚东